省直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
经省直工会研究,并报省直机关工委领导同意,现将《省直机关职工文体活动中心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及时把本《管理办法》传达到所属基层工会,鼓励基层积极申请使用,促进文体活动中心发挥更大作用。
省直机关职工文体活动中心管理员:甘丽莺、李巧燕;联系电话:83302059,传真电话:87604681,微信:liqiao567b。
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2020年9月15日
省直机关职工文体
活动中心使用管理办法
为更好服务省直机关基层工会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发挥省直机关职工文体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文体活动中心)应有作用,现就文体活动中心的使用,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文体活动中心是指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89号凯捷大厦9-10楼多功能厅、健身房、体操房等活动场所。
第二条 文体活动中心由省直工会宣教部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条 文体活动中心仅提供给组织关系隶属省直工会的基层工会使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文体活动中心开放的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六,每天分为三个单位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3:00—6:00),晚上6:30—9:00(夏令时7:00—9:30)。
二、申请办法
第五条 基层工会申请使用文体活动中心的基本程序如下:(1)提前3天完整填报《省直机关职工文体活动中心使用申请表》(见附件),加盖基层工会公章后传真给文体中心管理员,《申请表》原件在使用场地时交给服务员;(2)各个场所累计使用时间3天以内(含)的,由分管宣教部的省直工会负责人批准;(3)累计使用时间5天以内的,由省直工会主席审批;(4)累计使用时间超过5天的,报工委分管副书记或常务副书记审批。
第六条 在星期天或法定节假日使用文体活动中心的,均报省直工会主席审批,使用时间累计超过2天的,报分管副书记或常务副书记审批。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基层工会申请同一时间段使用文体活动中心的,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做出安排,并及时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八条 为了提高使用效率、扩大使用覆盖面,文体活动中心原则上不将场地长期、固定提供给某个基层工会使用。特殊情况确需长期、固定使用的,应提交省直工会工委委员会议研究,并报工委分管副书记、常务副书记批准。
三、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严禁利用文体活动中心组织以下活动:(1)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2)低俗、迷信的;(3)商业宣传、营销等;(4)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
第十条 加强安全和卫生管理。(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2)严禁违反安全规定搭乘电梯;(3)严禁使用明火;(4)严禁在公共场所吸烟;(5)严禁乱扔垃圾;(6)严禁组织餐饮、喝酒。
第十一条 爱护文体活动中心内设施设备,严格执行电器乐器、健身器材等各类设施设备的操作规范,严禁擅自操控电子设备、精密器具等。故意损坏的,按原价赔偿。严格执行乒乓球室、体操房、健身房等场所的具体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管理员有权给予提醒和制止;制止无效的,应第一时间向省直工会领导报告。
四、服务措施
第十三条 省直工会宣教部及其管理员要做好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确保所有设施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十四条 管理员要周到、细致、热情做好服务,有效提供空调、灯光、茶水等保障,认真操控相关设备,树立省直工会良好形象。
第十五条 管理员不得有以下行为:(1)擅自否定基层工会的使用申请;(2)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3)不积极协助操控相关设备;(4)态度生硬,推诿扯皮;(5)违反安全规则使用或操作设备。
五、监督办法
第十六条 文体活动中心管理员要严格执行使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文体活动中心提供给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省直工会宣教部要不定期对文体活动中心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省直工会宣教部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推动文体活动中心完善设施设备,改进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在文体活动中心显眼位置设立意见箱,并公布监督电话。
附件:省直机关职工文体活动中心使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