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在职职工住院净自付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pg电玩城

 

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闽直工会〔2018〕39号

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在职职工住院
净自付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07-19 16:47 来源: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省直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各基层工会:

  经省直工会研究,并报省直机关工委研究同意,现将《省直机关在职职工住院净自付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本《实施办法》同时在“福建省直机关工会网站(http://www.fjszgh.gov.cn/)上发布,有关表格可在网站“下载专区”栏目下载。各基层工会要做好宣传工作,让每一位职工知晓《实施办法》。要提醒、帮助生病住院职工及时申请补助,把好事办好,体现对职工的关爱,体现组织的关怀。

  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直机关医疗互助中心反馈。

  省直机关医疗互助中心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89号凯捷大厦11楼

  联系人:施锦晖 联系电话:87725227

  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2018年7月18日

  省直机关在职职工住院

  净自付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关心、服务省直机关职工,根据省总工会《关于完善职工医疗互助“大病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和省直工会《第九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职工住院净自付医疗费用补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第九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各类补助维持不变,在此基础上,增加职工住院净自付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净自付)补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净自付,是指职工在定点医院单次住院期间,省级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中医保费用小计扣除基金支付合计、医疗互助补助后(异地就医的另算),最终由职工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 在非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门诊就医医疗费用,不计入净自付范围;多次住院净自付不能累加。一年中住院(含多次住院累加)净自付达到3万元的,按《第九期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二、补助对象

  第四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列为补助对象。

  1、职工本人参加第九期医疗互助活动;

  2、在第九期医疗互助活动有效期内住院(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并获得过医疗互助的“住院补助”、“重大疾病补助”、“特定疾病补助”中任何一种补助的;

  3、个人净自付超过5000元(含)的。

  三、补助标准

  第五条 净自付补助实行分档定额补助。净自付每5000元给予1000元补助。比如:净自付5000元—1万元(含)的,给予1000元补助,净自付1—1.5万元(含)的,给予2000元补助;净自付1.5-2万元(含)的,给予3000元补助,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补助的申请和发放

  第六条 在职工出院后60天内,由所在基层工会向省直机关医疗互助中心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不能在60天内提出申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基层工会同意后,向省直机关医疗互助中心报备,可延长至90天;在本办法下发前出院的不受此时间限制。申请补助的具体手续可由本人直接办理,本人办理有困难的,由所在基层工会指定专人帮助办理。

  第七条 申请净自付补助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省直机关在职职工住院净自付医疗费用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福建省省级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原件)。

  第八条 省直工会、省直机关医疗互助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金转到职工个人的银行卡内。

  五、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受理补助申请。

  附件:《省直机关在职职工住院净自付医疗费用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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