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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闽直工会〔2017〕44号

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关于申请职工“因病特殊补助”的通知
日期:2017-11-02 17:25 来源: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省直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各基层工会:

  根据省总工会《关于完善职工医疗互助“大病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和《省直机关在职职工第八期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的要求,从2017年开始,医疗互助新增因病特殊补助,包括两类补助:一是省总工会“大病补助”及省直工会配套补助;二是省直工会“因病致贫补助”。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各基层工会要向广大干部职工宣传这项补助,及时做好申请补助工作,切实为职工办好事。现将申请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总工会“大病补助”

  1、补助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列为“大病补助”对象。(1)基层工会及职工本人参加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2)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病住院,且住院时间在医疗互助活动有效期限内;(3)在医保目录内的累计个人自付的总费用,扣除医疗互助活动的补助后,净自付仍然达到5000元(含5000元)以上。

  2、省总工会补助标准。根据省总工会规定,补助标准设八个档,具体如下:职工净自付在5000元-1万元(含1万元)的,给予1000元定额补助;1-2万元(含2万元)的,给予3000元定额补助;2-3万元(含3万元)的,给予5000元定额补助;3-4万元(含4万元)的,给予8000元定额补助;4-5万元(含5万元)的,给予12000元定额补助;5-8万元(含8万元)的,给予2万元定额补助;8-10万元(含10万元)的,给予3万元定额补助;1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定额补助。

  3、省直工会配套补助。受到省总工会“大病补助”的职工,由省直工会给予等额的配套补助。

  4、申请材料。(1)《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2)《福建省省级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提供原件)。

  5、申请方式和时间。患病职工所在基层工会于12月1日前,直接向省直机关医疗互助中心(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89号凯捷大厦11层)提出申请。因尚未出院或来不及结算等特殊原因,不能在12月1日前提出申请的,由所在工会书面提出延迟申请的报告,向省直机关医疗互助中心报备。

  二、因病致贫补助

  1、补助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列为“因病致贫补助”对象。(1)基层工会及职工本人参加省直机关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2)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病住院,且住院时间在医疗互助活动有效期限内;(3)在医保目录内的累计个人自付的总费用,扣除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省总工会“大病补助”及省直工会配套补助后,净自付仍然达到3万元(含3万元)以上;(4)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2、补助标准。根据家庭生活困难情况,按不低于净自付医疗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助,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申报材料。(1)《省直机关职工“因病致贫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2)《福建省省级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提供原件);(3)所在工会出具职工家庭生活困难情况的说明。

  4、申报方式和时间。患病职工所在基层工会于12月1日前,直接向省直机关医疗互助中心(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89号凯捷大厦11层)申报。因尚未出院或来不及结算等特殊原因,不能在12月1日前提出申请的,由所在工会书面提出延迟申请的报告,向省直机关医疗互助中心报备。

  5、组织了解核实。省直工会将会同所在工会,对申请对象的医疗费用支出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了解核实,在此基础上提出是否给予补助及补助比例的初步意见。

  未尽事宜,请与省直机关医疗互助中心联系,联系人:甘丽莺   电话:87725227   13645058038

  附件:1、《省总工会职工“大病补助”(申请)审批表》

       2、《省直机关职工“因病致贫补助”(申请)审批表》

                           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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