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各基层工会:
根据省总工会《关于完善职工医疗互助“大病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凡符合条件的职工,可申请省总工会的“大病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已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住院,医保目录内的累计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参加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补助后,净自付仍然达到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给予“大病补助”。
(二)补助标准。补助标准设八个档,具体如下:职工净自付在5000元-1万元(含1万元)的,给予1000元定额补助;1-2万元(含2万元)的,给予3000元定额补助;2-3万元(含3万元)的,给予5000元定额补助;3-4万元(含4万元)的,给予8000元定额补助;4-5万元(含5万元)的,给予12000元定额补助;5-8万元(含8万元)的,给予2万元定额补助;8-10万元(含10万元)的,给予3万元定额补助;1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定额补助。
(三)有关要求。省直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各基层工会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告知相关职工,认真做好申请工作,于2016年12月15日前将《省总工会“大病补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福建省省级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表》一并送至省直机关医疗互助中心(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89号凯捷大厦11层),逾期不予办理。
联系人:甘丽莺 电话:87725227 13645058038
附件:《省总工会“大病补助”(申请)审批表》
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