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省总工会机关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实施好2019年省总工会为职工办10件实事项目,特配套制定《职工子女暑托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医生休息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职工子女暑托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医生休息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9年4月29日
附件1
职工子女暑托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福建省总工会关于2019年实施为职工办10件实事项目的通知》精神,更好地关心关爱职工,帮助双职工解决暑期孩子“看护难”问题,确保“职工子女暑托班”补助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安全、运行有效,根据《福建省工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县级以上工会对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子女暑托班”是指面向街道、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所辖范围内二年级以上小学阶段(含一年级升二年级)、暑期看管有困难的双职工子女所开设的暑期托管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总工会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推动全省各地开办的“职工子女暑托班”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办班模式。街道、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主办,其所属的基层工会协办,并选择有资质、能力和经验的社会组织具体承办。
第五条 开班要求。原则上每班人数需达15人以上;每班至少配备辅导老师1名,志愿者1-2名,要求学生出勤率达70%以上,并根据学生人数相应增加辅导老师和志愿者。
第六条 办班场所。主办单位应提供安全场所和必要
的设施设备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整个托管工作进行全程化监督,倾向鼓励在内部场所开办。
第七条 资金用途。
1.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费(含项目方案及课程设计费、暑托班服务费、辅导老师授课费、志愿者工作补贴、教辅器材费用、购买服务发票税费等);
2.购买职工子女暑假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保险;
3.配置相关设施设备(监控设备、安全设施等);
4.项目宣传费、检查评估费等;
5.其他必需的资金。
第八条 经费补助。省总工会预算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符合要求的“职工子女暑托班”,采取一次性拨款,由各设区市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分配使用;省总工会牵头举办的,经费由省总工会本级列支,在省总工会机关财务报销。
第九条 资金监管。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各单位应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的,省总工会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资金,追回违规所得,并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总工会社会联络部会同财务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2
“医生休息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生休息室”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升“医生休息室”的舒适度和满意度,更好地满足艰苦岗位医生的休息需要,积极营造“尊医重卫”的社会氛围,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促进“健康中国”建设,省总工会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医生休息室”建设。根据《福建省工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工〔2009〕39号)、《福建省县级以上工会对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闽工〔2017〕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生休息室”是经省总工会、省卫健委联合评审,具有示范引领作用,深受医生欢迎的“医生休息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总工会安排的用于全省“医生休息室”的专项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列入省总工会年度预算。
第四条 补助资金采取一次性拨款方式,建设“医生休息室”活动结果揭晓后,由省总工会按年度预算安排,一次性拨给补助资金。
第五条 “医生休息室”所在单位收到专项补助资金后,应按有关财经制度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医生休息室”添置设备、环境提升,不得截留或提取管理费,不得列支其他无关的费用。
第六条 申请的医院工会应配套一定经费,同时各级工会和单位行政也可补助相应资金。
第七条 各设区市总工会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管,对“医生休息室”所在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和安全。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总工会。省总工会不定期对部分“医生休息室”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的,省总工会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资金、追回资金,并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会同省总工会财务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
《福建省工会高温慰问和送清凉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闽工办〔2018〕95号
各市、县(区)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总工会,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
现将《福建省工会高温慰问和送清凉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