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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9-12-11 17:33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福建省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总工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旅游发展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总工会、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旅游发展委员会,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职工疗休养工作,推动新时代职工疗休养活动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满足职工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9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福建省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把党和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落到实处,推动形成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职工疗休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职工疗休养是劳动者休养生息的福利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活动,是职工依法享有的具体劳动经济权益。《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中国工会章程》第三条规定,工会会员享有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2018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要求“建立优秀技术工人休疗养制度,定期组织、分级实施休疗养活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建设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职工疗休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各自优势,支持工会依法合规地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工作,不断增进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职工群众促进职工身心健康,更好地满足广大职工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投身新福建建设

二、参加职工疗休养活动对象

职工疗休养对象为一线在职职工(含农民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一线干部职工,下同)。可优先安排以下类对象:

1.优秀技术工

2.长期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职工

3.苦、脏、累、险等艰苦岗位作业职工;

4.患职业病的职工。

三、职工疗休养活动内容

职工疗休养活动坚持身心健康一体化理念,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健康体检为主,可以适当组织参观考察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市镇建设新貌、社会主义新农村(美丽乡村)、观光工厂、博物馆、纪念馆等。加大旅游资源惠及疗休养活动的力度,鼓励并推动各级政府投资收费的景区景点为疗休养活动提供各种便利举措。

四、职工疗休养活动组织

职工疗休养活动由各级工会组织开展。

职工疗休养活动只限于省内开展,不得跨省活动。职工疗休养活动一期只能选择一个疗休养场所,应优先选择工会系统的休养院所和基地,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每期落地疗休养时间不超过5天(不含报到、返程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比例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10%。基层工会每年组织职工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的五分之一。

五、职工疗休养活动经费

职工参加疗休养的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不可报补贴费),落地后的疗休养费(含食宿交通费等)由活动组织单位承担,每人每天标准为活动组织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规定的四类(或最后一档)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当地四类(或最后一档)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低于400元/人·天的,按400元/人·天执行。

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工会经费年度支出预算。基层工会使用职工福利费等组织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鼓励企业在财务承受范围内,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有关职工疗休养费用。

六、职工疗休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总工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旅游发展委员会和企业行政要高度重视职工疗休养工作。政府财政、人社、旅游发展等部门和企业行政为工会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职工疗休养所占用的工作日,不得抵充国务院规定的职工年休假假期。工会组织应主动协调衔接,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运作,规范管理,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纪律。各级工会要对参加疗休养活动的对象、内容严格把关,对职工疗休养活动经费严格管理,按规定使用,做到项目、内容、开支合规,票据合法。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不得以疗休养为名发放钱物,不得以疗休养为名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三)推动基地建设。各级地方总工会,可以根据职工疗休养事业发展需要,协同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制定同级职工疗休养基地评定标准,评定、命名一批职工疗休养基地,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健全全省职工疗休养基地网络。

    (四)提升服务水平。各级工会要科学制定疗休养计划,认真做好各项组织服务工作,有序开展疗休养活动。要强化协同配合,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妥善处理遇到的问题。承办职工疗休养任务的定点基地,要周密实施疗休养计划,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疗休养活动取得预期效果。

    (五)确保活动安全。职工疗休养活动组织单位要牢固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疗休养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应为参加疗休养的职工购买具有一定抵抗风险能力的商业保险,增强抵御意外风险的水平。

 

 

 

 

 

 

 

  福建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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