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2016〕106号
各市、县(区)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会工委,各自管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省总工会驻会产业工会:
根据中共福建省纪委办公厅 《关于开展 “1 x” 专项督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落实的工作方案》(闽纪办〔2016〕56号 )部署要求,今后省总工会将增加“监督检查全省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工作职能,并从本通知下发起开展常态化专项督查工作。
现将 《关于开展工会经费管理使用专项督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落实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积极配合各级纪委共同开展好“1 x”专项督查。
省总工会专项督查工作联系人: 财务部钟兴,电话:0591-87725109。
福建省总工会
2016年8月30日
关于开展工会经费管理使用专项督查、推动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落实的工作方案
根据省纪委的部署要求,省总工会根据职能作用和管理权限,在工会职责范围内,结合工作实际,就开展工会经费管理使用专项督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落实,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开展专项督查的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省纪委九届七次全会提出的 “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要求,省纪委研究决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2016年8月开始,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1 x”专项督查,要求省直包括省总工会在内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作用和管理权限,在职责范围内对各级各部门(工会)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督查,同时,省纪委要对省直包括省总工会在内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职责情况进行督查。目的是为了突出主体责任,突出部门职责, 突出督查跟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再巩固、再深化、再提升。
二、 专项督查的对象及内容
各级工会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2014〕23号),以及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工〔2014〕113号)等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工会经费开支在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和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确保工会经费规范管理、合理使用。
省总工会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项督查的重点对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会组织。主要督查内容:通过对工会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是否存在利用工会经费发放津补贴、购发购物卡等线索,即具体检查是否存在违反以下八个方面规定的情形: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专项督查的职责及分工
工会专项督查实行统一组织领导,各级工会按照属地管理和下管一级的方法,进行分工负责。即:
1. 省总工会统一领导全省各级工会经费管理使用专项督查工作。具体负责对本级及各设区市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会工委、自管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驻会产业工会的监督检查。
2.各设区市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会工委、自管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 驻会产业工会具体负责对本级及所属下一级工会的监督检查。
3.各县(市、区)总工会,具体负责对本级及所属下一级工会的监督检查。
以上各级工会在专项督查中,根据工作需要,均可延伸检查到所属基层单位工会。
四、 专项督查的时间及方法
各级工会开展专项督查工作,今年9月开展首次集中专项督查,之后实行常态化、长效化的日常督查。专项督查的情况,须在每季度末的最后一个月月底之前,逐级汇总上报到上一级工会。今年9月底就要上报第一次督查情况。县级以上总工会和自管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驻会产业工会要在9月内,完成对所属单位今年以来工会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首次集中性专项督查,督查中根据需要可追溯到之前年度,并及时将督查情况汇总上报到省总工会。各级工会在开展常态化、长效化的日常督查时,对所属单位的督查面每年不得低于30%。各地专项督查力量不足的,可向社会购买服务。
在开展专项督查工作中,要坚持工会组织自查与上级专项督查相结合,常规审计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加大宣传与提升震慑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走访与座谈相结合,即查与即改相结合,典型案例与结果运用相结合,常态化与长效化相结合,整改落实与制度修订相结合,确保对工会经费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到位,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工会系统落实到位.
五、 专项督查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总工会成立“开展工会经费管理使
用专项督查、 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落实领导小组”, 由党组书记任组长、 3位党组成员任副组长, 财务部、办公室、组织部、经审办、机关纪委等相关部室和派驻纪检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设在财务部 ),负责专项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指导检查和日常工作落实。县级以上总工会和自管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驻会产业工会要参照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工会开展专项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根据实际情况, 抓紧研究制定和认真落实本地区、本系统开展专项督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并确定负责专项督查工作的具体部门及责任人,以确保各级专项督查工作按要求有序开展。
(二)厘清督查职责。 省总工会按照省纪委要求, 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 “三定方案” 等,对自身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中担负的职责进行梳理、明晰后,将 “对工会经费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的职责写入省总工会 “三定方案”, 上报给省纪委并由其会同省 “两办” 和省编办进行确认。 同时,将这项基本职责和常规工作列入党组责任清单,接受省纪委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今后,对工会经费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将成为工会系统的一项基本职责和常规工作。县级以上总工会和自管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要参照省总工会做法,对自身在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应担负的职责进行梳理、 明晰, 并列入党组织主体责任清单。
(三)建立机制保障。 省总工会在开展专项督查工作中,建立三项制度,保障专项督查工作有力有效。
1.建立举报制度。省总工会设立举报电话: 0591-87725109、87737057,举报信箱: 福建省总工会财务部。县级以上总工会和自管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驻会产业工会应相应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2.建立按季逐级汇总上报制度。今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之前(第一次上报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各县(市、区)总工会应将本期间督查情况汇总、上报到上一级工会(汇总表附后);各设区市级工会、驻会产业工会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之前,对所属下级工会督查情况汇总、上报到省总工会财务部; 省总工会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0日之前, 向省纪委上报全省督查汇总情况。每季度督查情况汇总表上报前需经本级工会主要负责人签字。
3.建立问责机制。各级工会组织应本着对工会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省纪委和省总工会的部署要求,切实抓好专项督查工作落实,做到发现一起、上报一起、查处一起,确保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共同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工会系统深入落实。在开展专项督查工作中,对专项督查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的,将视其为失职,对发现问题没有反映、没有处理的,将视其为渎职。对存在此类问题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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