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省直各单位共建共享职工之家,为广大工会会员提供更加丰富、便捷、优质的服务,根据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共享职工之家建设的通知》(闽工基〔202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共享职工之家,分两种类型:一是由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以下简称“省直工会工委”)本级以自建、租赁、购买服务等方式创建,向省直机关广大工会会员开放共享的职工服务阵地;二是省直各单位自建、管理,按本办法申报、创建、挂牌,向省直机关广大工会会员开放共享的职工服务阵地。本办法主要针对第二种类型。
第三条 申报创建省直机关共享职工之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场地。有适合向省直各单位工会及会员开放的活动场所资源。允许其他单位工会会员,在约定时间段,进入开放场所活动。
(二)服务。有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可在开放时间段提供人员对接、问询及安全提示等基础服务。
(三)课程。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设共享的文体活动课程,或共享本单位文体活动兴趣小组课程部分名额。
第四条 申报创建省直机关共享职工之家,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由基层工会根据省直工会工委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经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审核同意后,报省直工会工委。
(二)查验确认。省直工会工委组织人员到现场查验。经现场查验、会议研究,符合要求的确认为省直机关共享职工之家,并予以授牌。
第五条 对确认挂牌的省直机关共享职工之家,省直工会工委根据共享不同场馆的不同情况,按a、b两类测算标准,给予补助。
a类为兼具公益服务功能,有明确费用开支标准的场馆和课程,根据其共享的场馆和课程场次,按照实际费用支出标准予以补助。
b类为一般的文体活动场所,根据其开放共享的场所和课程服务数量,开放1-2个项目的给予3万元补助、3-5个项目的给予5万元补助、5个以上项目的给予7-10万元补助。开放时段较长的,可提高补助档次。
特殊情况,经研究可适当提高(或降低)补助标准。
第六条 省直机关共享职工之家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1)开放共享场所维护、维修;
(2)开放共享场所设施添置、维护;
(3)提供共享基础服务、课程服务等所需的师资、工作人员以及管理等经费;
(4)所需保险费用;
(5)其他必要且符合规定的经费开支(不含点心、饮料等费用支出)。
第七条 省直机关共享职工之家按以下流程实施开放:①基层工会确定开放场所(课程)及开放时间段,报省直工会工委工作人员;②省直工会工委工作人员在“闽直工惠”会员服务小程序发布开放场所(课程)预约信息;③省直各单位工会会员通过“闽直工惠”会员服务小程序,提前预约场所(课程)名额;④预约成功会员按时间要求到达预约场所,使用“闽直工惠”会员服务小程序扫描共享职工之家场地专用二维码,进行预约签到,并出示签到信息给场地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⑤核验通过的会员进入共享场所活动,活动结束后自行离场,并可在“闽直工惠”会员服务小程序上进行评价。
第八条 省直机关共享职工之家应加强开放共享管理,建立健全对接服务机制,确保共享流程有序运转。
(1)在显要位置悬挂省直机关共享职工之家牌匾,张贴省直工会工委提供的场地签到专用二维码;
(2)按照开放流程,建立人员签到、身份核验、进出导引机制,便利预约会员进出活动场所;
(3)制作上墙《省直机关共享职工之家(***单位馆)管理和服务办法》(参考范文见附件),规范场所的管理和服务;
(4)完善场所安全设施设备,购买场地意外保险;
(5)定期组织共享场所使用情况巡检,确保设施、设备完好可用,并不断改进服务设施,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品质。
(6)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省直工会工委。
第九条 对挂牌的省直机关共享职工之家实行动态管理。省直工会工委每年组织一次复核,根据预约使用人次、用户评价等情况进行评审,预约使用人次少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开放共享的予以摘牌。
第十条 已挂牌的省直机关共享职工之家,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开放场所及开放时间段,一般与复核时间同步,一年调整一次。特殊情况报经省直工会工委同意,可临时调整。省直工会工委根据复核情况,确定新一年度周期补助金额。上一年度周期补助资金未使用的,可滚存下一年使用;同时,在新一年度周期补助时扣减相应未使用额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工会要加强对省直机关共享职工之家的宣传,积极发动广大会员参与,提高省直机关共享职工之家的知晓率和使用率,营造共建共享共创的浓厚氛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省直工会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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