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建设,提高女职工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总工发〔2015〕27号)《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总工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机关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机关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立足于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妇女,紧密结合实际积极工作、主动作为,为工会工作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机关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等具体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增强整体合力。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学习宣传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工会工作、妇女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本级工会的工作要求,统筹谋划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研究制定女职工工作计划。
第六条 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女职工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始终把广大女职工团结在党的周围。
第七条 推动女职工提升综合素质,宣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开展具有群体特点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心健康等方面宣传教育。
第八条 组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开展技能竞赛、岗位练兵等活动,引导女职工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在改革发展稳定第一线建功立业。
第九条 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一)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代表和组织女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涉及女职工劳动关系的协商调解;
(三)开展女职工“五期”保护政策宣传,推动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四)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抓好问题整改。
第十条 坚持竭诚服务女职工,做实做细对女职工关心关爱工作。
(一)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举办有针对性的健康知识讲座;
(二)关心“两癌”等女职工特殊疾病,督促用人单位定期开展筛查,加强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
(三)关心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推进“妈妈小屋”建设;
(四)关心青年女职工,帮助她们解决婚恋交友、子女托管托育等问题;
(五)关心女职工的工作环境,推动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建设。
第十一条 组织动员女职工积极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一)开展家庭文明建设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
(二)开展具有群体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培育和发展女职工才艺。
第十二条 培养和推荐优秀女职工和先进女职工群体,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对所属基层工会组织女职工工作指导、督促,举办女职工培训班,推动女职工工作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章 制度和保障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有关组织制度。各级机关基层工会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应在建立工会委员会时同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在工会委员会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的组织选举工作按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总工发〔2016〕27号)和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具体工作制度,确保机关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规范有序运行、有效履行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习研讨制度。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组织委员学习上级有关精神,交流工作情况,研讨实际问题;
(二)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会议制度,实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凡重要事项,均应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制度。明确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分工职责,坚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增强委员履职意识,发挥每个委员作用,形成整体合力。确定一名副主任或委员,具体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设立女职工工作小组;
(四)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委员会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必要时向机关党委或向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请示报告。同时,每年至少一次向女职工或女职工代表通报工作总结和计划,并接受评议;
(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中所形成和所留存的各类文件、会议等资料,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变动时,要做好文件资料交接。属于档案范围的资料,要及时整理、归存至本单位档案室。
第十六条 加强女职工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机关基层工会女职工工作力量。
(一)选好配好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优化委员结构,促进老中青结合;委员出缺时,应及时增补;
(二)积极争取党组(党委)的指导支持,推动在机关党建、群团工作力量配置时,一并考虑加强女职工工作力量;
(三)推动女职工工作积极分子队伍纳入到工会工作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中,把有才艺、有专长和有爱心、有热情的女职工吸收到积极分子队伍中。
第十七条 加强经费保障,推动女职工工作经费纳入机关基层工会经费预算,满足工作需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各级基层工会。
第十九条 省直机关各级基层工会应根据本规范,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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