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
《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直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建设的若干规定》已经省直机关工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加强和改进省直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建设,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会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措施,是贯彻中央、省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实 施意见》的实际行动,对于保持和增强省直机关工会工作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具有重要意义。省直各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总支(支部)要进一步加强对工会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直属机关工会履职尽责,促进工会工作在服务新福建建设、服务单位中心工作、服务干部职工中发挥应有作用。
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直工会反馈。
中共福建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2017年4月1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直厅局
直属机关工会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直机关工委、省总工会对省直机关工会工作的部署要求,现根据《工会法》、《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建设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会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闽委发〔2015〕22号),认真贯彻《工会法》、《工会章程》,坚持依法依纪依章程,坚持党建带工建,着力健全工会组织体系,着力激活基层活力,进一步增强省直机关工会工作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三条 厅局直属机关工会作为一级基层工会组织,同时在同级机关党组织和省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厅局,是指工会组织关系按规定隶属于省直工会的省一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
第二章 设立、换届和撤销
第五条 厅局本级机关及直属单位建立3个(含)基层工会、职工总人数超过300人的,应设立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并同时成立直属机关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委”)。职工总人数达不到300人,但直属单位基层工会超过3个,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可成立直属机关工会。
第六条 厅局直属机关工会的设立、换届以及“三委”组成人员的人数、结构、职级、届中调整等工作均按基层工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厅局直属机关工会的设立、换届、撤销以及“三委”负责人届中调整,要在征得同级机关党组织同意后报省直工会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民主选举(表决)。
第八条 厅局直属机关工会“三委”成员要兼顾本级机关与直属单位的人员,力求结构合理、有利工作,体现成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九条 要按照《工会法》《工会章程》以及省总工会、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带动工会建设工作的意见》(闽工〔2007〕82号)及相关规定,配好配齐厅局直属机关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审委、女工委的主任、副主任。
第十条 设立厅局直属机关工会的,一般应另设厅局机关工会;两个工会应分别选举产生,但可合署办公,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因特殊情况不另设厅局机关工会的,应报省直工会批准,并由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同时履行厅局机关工会职责。
第十一条 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应按规定进行“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登记,并设立经费账户,确保经费独立。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对本级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会工作实施领导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统筹谋划本级和直属单位的工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
(二)督促所属基层工会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开展建家工作,全面履行《工会法》《工会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
(三)对所属基层工会的组建、撤销、换届、“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登记、经费账户管理以及资产管理等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负责审批所属基层工会的换届和组成人员届中调整等;
(四)在所属基层工会范围内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创先争优活动,做好全国、全省和省直机关级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审核以及先进典型的宣传、推广工作;
(五)推动所属基层工会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 “职工温暖工程”,不断增强工会工作的向心力、影响力;
(六)对所属基层工会经费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查,促进基层工会依纪依规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七)按规定向厅局党政领导、同级机关党组织和省直工会请示有关事项、报告重要情况;
(八)完成厅局党政领导、同级机关党组织和省直工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厅局直属机关工会不得向所属基层工会收取工会经费,其工作经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障:(1)省直工会每年按厅局直属机关工会所属基层工会上年度上缴工会经费总额的15%比例向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回拨工作经费;(2)省直工会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补助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开展上级工会部署的重点任务所需经费;(3)按照《工会法》、《工会章程》、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2014〕23号)和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会财务收支管理的通知》(闽工〔2012〕95号)等文件规定,向厅局行政申请工会经费补助;(4)依据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会财务收支管理的通知》(闽工〔2012〕95号)要求,由厅局行政直接承担有关费用;(5)其他符合纪律、规定的收入。
第十四条 厅局直属机关工会要加强经费管理,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政策,严格执行工会会计制度,认真落实《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闽直工会〔2016〕4号),确保管用、用好工会经费。
第十五条 厅局直属机关工会要根据《工会法》、《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及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工会干部。同时,根据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的意见》(闽委〔2011〕9号)和省总工会有关规定,招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简称“工会专干”),专职从事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工作。
第十六条 厅局直属机关工会要根据《工会法》和省委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的意见》(闽委〔2011〕9号)中的相关规定,提请厅局行政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活动场所等保障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厅局直属机关工会与其他基层工会同等参加职工之家等荣誉的评选、推荐。
第十八条 不具备成立厅局直属机关工会条件的,其直属单位基层工会工作由厅局机关工会负责领导指导。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直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印发的《关于加强省直厅局直属工会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闽委工综〔2002〕26号)及《关于厅局直属工会组织建设财务工作几个问题的答复》(闽省直工〔20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