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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换届工作规范
闽直工会〔2020〕7号
来源: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时间:2021-05-21 11:33

省直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换届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促进工会组织建设提高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2020年3月10日  

 

 

 

 

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换届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基层工会换届工作,夯实基层基础,提高工会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现根据《工会法》、《工会章程》、《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总工发201527号)、《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总工发201826号)、《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总工发201626号)、《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总工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基层工会换届是指基层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合称“三委”)任期届满后按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选举,产生新一届“三委”。

第三条 基层工会“三委”换届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增强工会工作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按规定由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简称省直工会)管理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和厅局直属单位工会“三委”换届。

 

第二章 按期换届

第五条 基层工会“三委”实行任期制。工会委员会每届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以举手表决方式决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任期与工会委员会一致。

第六条 “三委”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因故提前或推迟换届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次推迟换届的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推迟换届的次数不能超过2次。

第七条 对无故不按期进行换届的,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有权进行督查,直至影响其评先评优。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基层工会“三委”换届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由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工会委员会要在本届任期届满前3个月启动换届筹备工作,制定一揽子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时间安排、职责分工等,确保换届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第九条 厅局直属机关工会换届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报省直工会审批;厅局机关工会、厅局直属单位工会换届,在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第十条 基层工会应在本届委员会到期前1个月向上一级工会报送《关于×××工会换届工作的请示》。请示件的主要内容包括:(1)基层工会所在单位性质、组织体系、会员人数、任期时间等基本情况;(2)换届的原因、依据及同级党组织的意见;(3)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方式、人数、结构等;(4)新一届“三委”候选人建议人选产生的方式以及人数、结构情况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意见;(5)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议程;(6)选举办法(草案);(7)《×××工会第×届委员会候选人建议人选一览表》《×××工会第×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候选人建议人选一览表》《×××工会第×届女职工委员会候选人建议人选一览表》(作为附件);(8)需要请示的其他事项。

请示件参考式样(含三份《一览表》)可登录福建省直机关工会网站(www.fjszgh.gov.cn)“下载专区”查阅。

  

第四章 会员代表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换届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不得采取组织任命或集体研究等其他任何方式进行换届。

第十二条 根据会员人数合理确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不足100人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100人以上的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根据会员人数确定。会员人数100-200人的,设代表不少于30人;会员人数201人至1000人的,设代表不少于40人;会员人数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不少于60人;会员人数5001人以上的,设代表不少于90人。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要充分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青年职工、女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要占一定比例,其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中层正职以上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不得指定会员代表。选举的具体程序是:(1)以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分工会)为单位,召开会员大会,按照差额率不低于15%的比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会员代表。代表候选人获赞成票过半数方能当选。(2)召开工会委员会议,根据多数选举单位、多数会员的意见,对会员代表人数、结构等进行审核和资格审查,确定正式代表名单。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员代表缺额超过代表总数四分之一时,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

  

第五章 “三委”人选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人数一般应为单数。

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设委员3至5人,其中主席1人,不设副主席;也可以不设委员会,只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会员25至200人的,设委员3至7人,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

会员201至1000人的,设委员7至15人,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

会员1001-5000人的,设委员15至21人,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3至5人。

会员5001人以上的,按照不少于21人设立委员人数,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不少于3人。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人数按不多于工会委员会委员人数合理设置,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3至11人。

第十九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先进人物、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

第二十条 “三委”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及委员均应设候选人。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等不得作为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工会主席及分管财务副主席候选人、经办工会财务工作的会计、出纳均不得作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工会主席、专职副主席候选人应具备单位中层正职及以上职级或享受相应职级待遇,副主席应具备单位中层副职及以上职级或享受相应职级待遇。

在同等条件下,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优先从同级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副书记中推荐。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工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主席候选人应具备单位党政副职职级或享受相应职级待遇;副主席候选人应具备单位中层正职职级或享受相应职级待遇。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

的主任候选人应具备工会副主席职级,并应同时作为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工会“三委”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按以下程序推荐产生:(1)以所属基层工会或工会小组(分工会)为单位,进行民主推荐。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推荐可与其他“两委”的推荐合并进行(但应主要听取女职工意见),也可由女职工委员会单独组织在女职工中进行推荐。(2)工会委员会根据多数单位、多数会员的意见,集体研究提出候选人建议人选名单;(3)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意见;(4)报同级党组织研究同意;(5)组织选举前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6)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确定为正式的候选人建议人选。

  

第六章 “三委”选举

第二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率应不低于5%;主席、副主席可以实行等额选举,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可以实行等额选举,也可以实行差额。

第二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与会女会员(代表)直接选举产生,也可在会员(代表)大会后紧接着召开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经民主协商,可由会员(代表)大会与会的女会员(代表)或女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由女职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际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候选人建议人选应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为正式候选人后,才能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条 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在落选的候选人范围内进行重新选举;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代表)同意后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七章 召开大会

第三十二条 换届工作获上一级工会批准同意后,应在1个月内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完成选举工作。基层工会要按照批复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大会方案,明确大会的目的意义、主要任务、主要议程、参会人员、时间安排、场地布置、工作分工,以及大会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等。

第三十三条 大会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工会第×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或“×××工会第×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认真准备会议各项材料,主要包括:(1)大会议程;(2)本届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报告;(3)本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4)会议筹备情况(含会议代表、“三委”候选人建议人选产生情况)报告;(5)“三委”候选人建议人选简历;(6)大会选票(至少3种);(7)选举办法(草案);(8)计票人、监票人建议名单;(9)主持词;(10)有关领导讲话稿。

第三十五条 大会主要议程是:(1)报告大会到会情况,确定召开大会的合法性、有效性;(2)宣读上一级工会的批复;(3)报告本届工会委员会工作;(4)报告本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可书面报告);(5)审议选举办法(草案),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6)介绍“三委”候选人建议人选情况(可书面介绍),以举手表决方式确定候选人;(7)以举手表决方式确定选举的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8)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9)公布计票结果,宣布当选名单;(10)以举手表决方式确定新一届工会委员会任期;(11)以举手方式表决通过工会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12)新一届工会主席表态讲话;(13)单位党政领导及上级工会领导讲话。

大会开始和结束时,应全体起立,分别奏唱国歌和国际歌。

第三十六条 未采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女职工大会、女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新一届工会主席、副主席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应在大会结束后紧接着分别召开工会新一届“三委”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

 

第八章 会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及时报告情况。基层工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大会情况和选举结果(含“三委”委员会议情况及选举结果,下同),征得同意后向上一级工会报送《关于×××工会换届选举结果的报告》,上一级工会应及时予以批复。报告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大会基本情况,尤其是应到会和实到会人数;(2)选举结果,尤其是“三委”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及委员名单;(5)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的任期;(4)《×××工会第×届委员会组成人员登记表》、《×××工会第×届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登记表》、《×××工会第×届女职工委员会组成人员登记表》(作为附件)。

报告件参考式样(含三份《登记表》)可登录福建省直机关工会网站(www.fjszgh.gov.cn)“下载专区”查阅。

选举结果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后,应及时将新一届“三委”组成人员名单及任期书面报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八条 形成大会决议。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应在会后第一时间形成书面决议,对上一届工会工作、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措施,以及生效的选举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明确职责分工。新一届工会“三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召开委员会议,按照“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委员的分工,促进工会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十条 做好归档工作。大会各项材料、上级工会批复、同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材料,以及领导讲话等,要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形成档案、妥善保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为换届而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不与职工(代表)大会等其他会议套开,确保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完成好大会各项议程。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组织关系隶属省直工会的企业基层工会“三委”换届工作要遵行企业工会工作有关规定前提下,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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