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三委”组成人员
届中调整工作规范》的通知
省直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三委”组成人员届中调整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促进工会组织建设提高民主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2020年7月31日
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
“三委”组成人员届中调整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合称“三委”)组成人员的届中调整工作,推动基层工会民主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现根据《工会法》、《工会章程》、《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总工发﹝2015﹞27号)、《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总工发﹝2018﹞26号)、《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总工发﹝2016﹞27号)、《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总工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基层工会“三委”组成人员包括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简称经审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简称女工委)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届中调整是指本届任期未满,对“三委”组成人员进行罢免、免职、递补、增加等工作。
第二章 届中调整情形
第四条 “三委”组成人员任期内应保持工作稳定,未经合法合规的程序,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五条 进行届中调整的主要情形:
(一)“三委”委员因身份自然终止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的,一般应进行递补。工会主席出现空缺时,应在6个月内进行补选;“三委”副主席(副主任)、委员空缺较多,能正常履职的委员人数不足3人时,一般也应在6个月内进行补选。
(二)因工作需要,增加“三委”委员、副主席(副主任);
(三)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等规定,对“三委”组成人员进行罢免、免职;
(四)法律和工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遇以下情形之一的,“三委”组成人员身份自然终止:
(一)依法退休或按规定内部退休的(以单位正式发文为准);
(二)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的;
(三)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
(四)亡故等其他情形。
第七条 遇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工会章程对“三委”组成人员进行罢免。
(一)违反工会法和工会章程,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情节严重的;
(二)未有效履行法定职责,存在严重过失,造成职工或者工会权益损失,情节严重的;
(三)因违反党纪国法受到处分等原因,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考察,确认其已不符合任职条件的;
(四)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满意率较低,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考察,确定其不适合再担任现职的;
(五)法律和工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遇以下情形,依照工会章程对“三委”委员、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进行免职。
(一)因长期病假事假,或外派工作时间较长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二)因单位内部工作岗位调整,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三)本人书面提出辞职,且理由比较充分的;
(四)法律和工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届中调整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递补、增加“三委”委员、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参照换届选举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条 递补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经审委主任、副主任,如其候选人是相应委员会委员的,可以由相应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罢免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和经审委主任、副主任、委员,须依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且获得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和经审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免职,一般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如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是由相应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且免职后仍保留其相应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可召开相应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免职。
第十三条 女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罢免、免职、递补、增加,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参照第十一条至十三条,按照与届初选举一致的方式,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女职工(代表)大会,或在会员(代表)大会与会女会员(代表)中进行。
第十四条 “三委”组成人员届中调整,一般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调整的主要事项及工作程序等,并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
(二)涉及人员递补或增加的,按照“等额推荐”的要求,组织所属基层工会(分工会、工会小组)民主推荐新成员候选人建议人选。
工会委员会根据多数基层工会(分工会、工会小组)的意见,集体研究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并报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三)向上一级工会报送《关于×××工会届中调整的请示》(“参考式样”可登录福建省直机关工会网站www.fjszgh.gov.cn“下载专区”下载)。请示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1)调整的主要事项、原因,涉及的具体人员及职务;(2)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同级党组织的意见;(3)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议程、参会人员等;(4)本次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或免职(罢免)表决办法(“参考式样”可登录福建省直机关工会网站www.fjszgh.gov.cn“下载专区”下载);(5)需要请示的其他事项。
涉及递补或增加组成人员的,请示的内容还应包括:(1)递补或增加的人选的产生方式及名单等;(2)《×××工会第×届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建议人选一览表》《×××工会第×届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建议人选一览表》《×××工会第×届女职工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建议人选一览表》(“三表”均作为附件,可登录福建省直机关工会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四)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罢免、免职和选举新的组成人员。大会由本届工会委员会主持,其主要程序和要求是:(1)报告参会对象及到会情况,宣布大会合法有效。(2)宣读上一级工会关于同意届中调整的批复。(3)涉及免职或罢免的,对免职(罢免)事项作说明。(4)涉及人员递补、增加的,应报告候选人建议人选产生情况及建议人选的简历;(5)审议并通过《选举办法、免职(罢免)表决办法》;(6)审议并表决通过候选人名单。涉及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经审委、女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的,要分别进行表决;(7)审议并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8)报告总计票人、计票人名单。(9)涉及免职或罢免的,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涉及人员递补、增加的,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既有免职或罢免议程,又有选举议程的,可合并在本环节同时进行投票、计票。(10)报告计票结果并宣布免职或罢免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并宣布当选名单。人员身份已自然终止的,无需再行免职或罢免程序。当免职或罢免的职位与选举的职位相同时,应先统计和宣布免职或罢免结果,只有当免职或罢免有效时,相应职位选举方有效,再报告计票结果、宣布当选名单。
(五)采取会员(代表)大会先选委员、再由“三委”委员会议选举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的,应分别召开“三委”委员会议进行选举。
(六)选举结果及时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征得同意后向上一级工会报送《关于×××工会届中调整选举结果的报告》(“参考式样”可登录福建省直机关工会网站www.fjszgh.gov.cn“下载专区”下载),同时附上《×××工会第×届委员会组成人员登记表》、《×××工会第×届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登记表》、《×××工会第×届女职工委员会组成人员登记表》(三份《登记表》可登录福建省直机关工会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选举结果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当选人员名单。
根据第十、十二、十三条,无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参照本条(一)(二)(三)(五)(六)款相关要求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递补、增加的“三委”组成人员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
第十六条 离任期届满不足6个月时,“三委”组成人员一般不进行调整(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进行罢免或免职的,不在此限)。如缺额人数较多影响工作的,应申请提前换届。
第十七条 递补工会委员会主席工作完成之前,在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临时主持工会工作,主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八条 递补、增加的组成人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的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可参阅《福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换届工作规范》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规范适用于按规定由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直属(机关)工会和厅局直属单位基层工会“三委”组成人员届中调整。
第二十条 根据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直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建设的若干规定》(闽委工综〔2017〕32号),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审批所属基层工会组成人员届中调整,不设直属机关工会的厅局机关工会审批直属单位基层工会组成人员届中调整,履行本规范所指上一级工会的管理职能。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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