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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期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有哪些?丨每日一学(167)
来源:省直工会 时间:2022-10-31 09:47

第167期

女职工产期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20年3月2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三条规定: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五十八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男方照顾假为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九十八天。

  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低于生育津贴的百分之六十,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编者按:2022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正式颁布实施。为抓好工会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并推动工会干部加强工会工作相关业务知识学习、提升专业素质能力,从而提高工会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5月17日起,在省直机关工会工委网站和“屏山e家”微信公众号开设“工会知识每日一学”栏目,每日一期编发工会工作常用知识。编发内容将作为日后工会干部知识竞答题目来源。敬请关注,及时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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