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各基层工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推动省直机关基层工会积极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把“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做实做好,现根据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文旅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闽工〔2022〕7号)文件精神,就进一步规范和拓展省直机关职工疗休养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的意义
职工疗休养是劳动者休养生息的福利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是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实际措施,是党和国家关怀劳动者的具体体现。在新时代新阶段,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有利于回应职工美好生活新需求、提高职工生活品质、促进职工身心健康,有利于助推文化旅游、促进消费,助力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省直机关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的目的意义,坚持服务职工与服务大局有机统一,坚持依纪依规,坚持积极作为,不断拓展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覆盖面受益面,打造工会服务职工、服务基层、服务发展的特色品牌。
二、明确政策依据
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文旅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闽工〔2022〕7号)系统回答了职工疗休养活动各项实际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是省直机关基层工会开展疗休养活动的主要依据。各基层工会要认真学习领会,主动向党政汇报、广泛向职工宣传,推动疗休养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
三、明确参加对象
1.省直机关职工疗休养活动参加对象为各单位一线岗位的职工(指在职干部职工及各类用工形式人员,下同),重点安排以下对象:(1)经常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职工;(2)患职业病的职工;(3)工作压力大、经常加班加点的职工;(4)经常承担临时性、应急性任务的职工;(5)经常在野外(室外)工作的职工;(6)直接面向社会群众的办事服务窗口的职工;(7)直接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职工;(8)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作出突出成绩的职工;(9)受到重大表彰、获得重要荣誉的职工;(10)近几年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职工。
2.每年组织疗休养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20%(职工总数少于50人的基层工会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三分之一)。没有特殊情况的,职工参加疗休养的次数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一次,一般3年内不重复安排,跨省(区、市)疗休养一般5年内不重复。
3.在疗休养参加对象之外,按不超过10%的比例,安排工作人员。
4.参加疗休养的职工和工作人员,其所占用的时间,不冲抵国务院规定的职工年休假假期。
四、明确行程安排
1.职工疗休养要坚持身心健康一体化理念,丰富活动内容。除了安排适当户外休闲活动外,一般应安排健康知识讲座、健身项目训练,有条件的要安排健康体检、康复治疗等项目;可结合职工“大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开展主题宣讲、专题讲座等活动;同时,适当组织参观革命历史、廉政文化等教育基地,博物馆、纪念馆,先进企业(社区)、观光工厂,基层党建、乡村振兴等先进单位,以及具有当地代表性的人文和自然景观,其中收费景点控制在2个以内。
2.省内疗休养活动每期不超过5天(含报到、返程时间),跨省(区、市)每期不超过7天(含报到、返程时间)。鼓励基层工会结合单位职工、业务工作等实际情况,就地就近开展少于5天的疗休养活动。
3.职工疗休养活动原则上在省市县三级工会命名挂牌的职工疗休养基地开展,每期只能选择一个疗休养基地,原则上以省内为主,可适当向周边省份和福建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地区省级总工会命名挂牌的职工疗休养基地拓展。
五、明确经费开支
1.职工疗休养活动作为重点保障项目,经费从单位的职工福利费等列支;或由工会申请单位行政专项补助后,从工会经费列支,但应提前列入基层工会年度预算。疗休养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通过省直工会“职工之家”补助、“重点项目”补助等途径,申请上级工会专项经费补助。
2.参加疗休养活动的职工及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出差管理规定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但不得领取出差补贴。
3.疗休养费用标准按省直机关四类会议费标准(每天每人450元)掌握。同时,可根据疗休养所在地消费水平,酌情适当提高标准,但每人每天最高标准不得超过600元。
4.疗休养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规范办理报销手续,食宿、交通等有效票据连同实施方案、服务合同、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通知等,一并作为报销凭证。
六、明确工作要求
1.要制定实施方案。基层工会年初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年度职工疗休养实施方案,明确参加对象、时间地点、批次行程、经费开支等事项,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并报同级党组织、厅局党组(党委)同意后抓好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疗休养活动。
2.签订服务合同。基层工会要在事先与疗休养基地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签订疗休养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行程安排、经费开支项目和标准、服务保障等事项。行程安排、经费开支项目和标准要单独列表,作为合同附件。合同(含附件)作为报销凭证。
3.加强安全管理。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落实安全措施,购买具有一定抵抗风险能力的商业保险,保障疗休养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要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确保不出现任何风险隐患。
4.严格执行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不得以疗休养为名发放钱物、组织公款旅游和吃喝玩乐。要监督参加疗休养职工服从统一管理、执行纪律规定,严禁借机接受基层吃请、收受土特产等。
七、明确有关事项
1.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要注重与实施消费帮扶、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力文旅经济发展等有机结合起来,优先选择到原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范围内疗休养基地作为目的地,行程安排多考虑有利于促进当地旅游发展、农产品消费、旅游消费等活动项目。同时,鼓励引导职工自费购买当地农产品,促进消费帮扶。
2.省直工会将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推送我省省、市两级职工疗休养基地名单,标明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各基层工会可随时登录查阅。同时,不定期推介一系列“经典线路”,供各基层工会参考。
3.各基层工会在组织疗休养过程中如有疑问、困难或意见建议,请与省直工会权益部联系,联系人:江伟,电话:0591-87541778。
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