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
为贯彻落实《工会法》和福建省实施办法、《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闽工〔2018〕158号)、《关于规范省级产业(系统)工会和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通知》(闽工〔2015〕16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直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建设的若干规定》(闽委工综〔2017〕32号)等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拨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会经费拨缴的内涵和缴费体制
1.省直机关基层工会经费拨缴工作,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行政按规定基数、规定比例、规定时间向工会组织拨付工会经费,以及基层工会按规定基数、规定比例、规定时间向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工会)上缴工会经费。
2.省直工会所属的所有基层工会均应直接向省直工会上缴工会经费,任何组织、机构不得截留。
3.单独设立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指不与厅局机关工会合并设立的),不需要向省直工会上缴经费,也不得向所属基层工会收缴经费。
二、单位行政要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工会拨缴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1.全部职工既包括已经入会的工会会员,也包括虽未入会、但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职工。各单位要按规定计算职工人数,不得擅自减少。
2.根据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要求,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第1号令)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各单位要按规定把行政账簿上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等全部计算在内,不得自行划定工资总额。
3.单位行政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比例,将工会经费拨缴到本单位基层工会的账户,每月拨缴一次。
三、基层工会要按时足额上缴工会经费
1.根据省总工会规定,基层工会应将单位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总额的40%(即2%中的40%)上缴到省直工会,其余60%由基层工会留成使用。
2.上缴经费按规定应按月上缴,基层工会不得擅自确定缴费时间。
3.基层工会上缴工会经费应直接转到省直工会银行专户(开户行:兴业银行福州湖东支行,账号:118060100100045555)。
四、进一步加强对经费拨缴工作的监督检查
1.基层工会要对单位行政拨缴工会经费情况进行常态化核查核对,发现少缴、漏缴的,及时提醒、督促。工会经审委要把本级工会经费拨缴情况作为审计审查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坚决督促单位行政或基层工会抓好整改。
2.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要结合一年一度的经费审计、专项督查等,对所属基层工会拨缴经费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拨缴工会经费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3.省直工会将建立拨缴经费“四挂钩”制度,对于少缴、漏缴经费的基层工会,将在医疗互助、经费补助、评先推优、困难慰问等四个方面给予限制,直至直接否定。
4.省直工会将按照省纪委、省直机关工委、省总工会的部署要求,继续将工会经费拨缴情况纳入“1 x”工会经费审计督查的内容,建立情况上报通报、抄送纪检监察部门等制度,促进问题的整改落实。
五、有关事项
1.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要及时把本通知传达到所属基层工会,要求基层工会认真组织学习,明确规定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2.各级基层工会要主动向单位党政领导、同级党组织汇报拨缴经费的规定要求,加强与行政财务人员沟通交流,进一步取得理解和支持。
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