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总工会、财政局,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省级产业(系统)工会: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工会财务管理,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促进工会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广大职工群众服务,根据《工会法》、《会计法》、《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和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小金库”治理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工会财务收支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四)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五)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按月工资0.5%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规定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列入年度预算,在下达预算指标中单列。有条件的地区在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时,可考虑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对工会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未由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单位,基层工会主席和财会人员要及时与行政沟通,了解和掌握单位工会经费拨缴情况,督促单位行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计提工会经费,按月将其中60%部分的工会经费拨缴至本单位基层工会,40%部分的工会经费上缴上级工会组织。
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本级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所在单位行政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包括工会收到行政拨付的劳动竞赛经费、工会换届会议经费、工会开展活动经费等补助以及行政转拨政府按规定给予工会的各项补助。
根据财力和需要,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可给财政核拨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安排一定的机关工会活动费用预算。
(五)事业收入。指工会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如购买国债等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工会资产盘盈、工会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公益性的捐赠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职工教育费。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
宣传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其他活动支出。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组织会员开展的集体活动及支付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等各项支出。
(二)维权支出。指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业务支出。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费用、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资本性支出。指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经上级工会批准,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事业支出。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其他支出。指除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工会各项支出,如工会资产盘亏、工会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等。
应付上级经费(上缴经费):基层工会按照经费分成比例,通过“应付上级经费”科目,向上级工会缴纳的工会经费。
四、国家规定应由行政承担的费用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全国总工会和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同级政府或行政承担:
(一)关于工会房屋、设备费用方面:工会办公用房、职工开展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
(二)关于工会专职人员费用方面:工会专职人员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三)关于工会开展活动有关费用: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宣传教育费、职工代表大会开支费用;
(四)关于职工教育、疗休养活动费用方面:工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等,但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
五、规范工会财务收支管理
(一)依法收缴经费,严格执行工会经费分成规定。严格按照《工会法》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收缴和留成经费,不得截留和挪用工会经费,不得擅自改变经费分成比例,不得以“赞助费”“捐款”等名义抵顶上缴经费。违者按有关法规、制度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评先评模时予以“一票否决”。
(二)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工会内部财务会计监督。基层工会要严格遵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严格执行工会的财务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经费支出审批、费用控制和票据管理等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三)严肃财经纪律,杜绝工会财务违法乱纪行为。要认真执行国家财政和上级工会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严禁做假账、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严禁将不属于工会账户核算的资金(如:单位行政资产有偿收入、各种财政专项资金、行政津补贴费用、接待费用等)列入工会账户;严禁乱支滥用工会经费;严禁扩大工会经费开支范围;严禁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严禁用工会经费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严禁用工会经费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严禁工会账户成为行政违纪违规开支的“防空洞”;严禁使用白条入账。
工会负责人要切实承担会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企业基层工会可参照执行。
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