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总工会、财政局,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省级产业(系统)工会: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工会财务管理,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促进工会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广大职工群众服务,根据《工会法》、《会计法》、《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和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小金库”治理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工会财务收支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经费独立原则。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四)依法收缴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五)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按月工资0.5%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规定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列入年度预算,在下达预算指标中单列。有条件的地区在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时,可考虑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对工会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未由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单位,基层工会主席和财会人员要及时与行政沟通,了解和掌握单位工会经费拨缴情况,督促单位行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计提工会经费,按月将其中60%部分的工会经费拨缴至本单位基层工会,40%部分的工会经费上缴上级工会组织。
全部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本级工会收到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所在单位行政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福建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包括工会收到行政拨付的劳动竞赛经费、工会换届会议经费、工会开展活动经费等补助以及行政转拨政府按规定给予工会的各项补助。
根据财力和需要,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可给财政核拨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安排一定的机关工会活动费用预算。
(五)事业收入。指工会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如购买国债等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工会资产盘盈、工会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公益性的捐赠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职工教育费。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文体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
宣传活动费。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其他活动支出。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组织会员开展的集体活动及支付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等各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