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直属(机关)工会、各基层工会:
为促进省直机关基层工会进一步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促进经费管理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直工会财务部。
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
2016年2月25日
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基层工会
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省直机关基层工会(以下简称基层工会)经费管理,促进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根据党的纪律、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费管理主要指工会经费收入、支出管理及其相关工作规范,工会资产管理以及会计、财务管理工作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工会法》、《工会章程》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国家法律,贯彻省委、省政府以及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制定的有关纪律政策,认真落实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制定的政策制度,确保经费管理遵纪守法。
(二)坚持预算管理。认真贯彻预算管理的法规政策,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不断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率。
(三)坚持经费独立。坚持独立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严禁将不属于工会账户核算的资金列入工会账户,严禁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严禁出租出借工会账户。
(四)坚持服务职工。坚持把经费支出全部用于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切实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坚持厉行节约。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坚持勤俭办事,杜绝奢侈之风,促进厉行节约与增强绩效有机统一。
(六)坚持民主管理。坚持经费收支让职工知情、让职工参与、让职工监督,做到公开透明、民主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组织关系隶属福建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工会)的省直各单位基层工会。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落实预算制度。认真贯彻《预算法》、《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总工发﹝2009﹞38号),切实把所有收支纳入预算,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预算外收支,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六条 编制年度预算。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的原则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期末滚存经费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第七条 同步预算决算。据实编制本年度预算和上年度决算草案,并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委)审查和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后生效。基层工会年度预算、决算报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省直工会。
第八条 优化预算结构。加大服务职工的支出力度,严格控制行政性支出,促进更多经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帮扶困难职工、开展职工活动上,提高预算的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强化预算执行。对既定的收支预算,要严格抓好落实,防止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切实增强预算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基层工会预算执行偏离不超过10%。
第十条 做好预算调整。年中确因客观原因产生预算外收支的,应于9月底前对年初预算作出调整。调整方案同样要经本级经审委审查和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明确收入范围。坚持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和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工会财务收支管理的通知》(闽工﹝2012﹞95号)等文件,准确确定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做到应收尽收,不该收的不收。
第十二条 组织会费收入。基层工会按月向会员收取会费,标准为每月基本工资的0.5%,离退休人员不交纳会费。会费收入由基层工会全额留存使用。
第十三条 抓好拨缴收入。督请本单位行政依法按月拨缴工会经费,拨缴的标准为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当月工资总额的2%,“工资总额”计算办法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
基层工会要督促本单位行政每月15日前将经费拨缴到工会账户。单位行政无故拒缴、欠缴、拖缴或漏缴工会经费,经督促不整改的,基层工会应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十四条 落实由行政承担的经费收入。按照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工会财务收支管理的通知》(闽工﹝2012﹞95号)等文件规定,以下工作、活动经费应由单位行政承担,基层工会要督请单位行政按实需拨付。
(一)工会房屋、设备等费用。工会办公用房、职工开展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及其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
(二)工会专职人员等费用。工会专职人员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工资、奖金、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以及各项福利待遇。
(三)开展工会活动的有关费用。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能比赛、技术革新等活动的奖励费,基层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所需的费用。
(四)职工教育、疗休养活动费用。工会组织劳模(先进工作者)、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差旅费及相关补助。
(五)按规定应由单位行政承担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规范行政经费补助。基层工会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向单位行政申请补助,但应事先制定专项预算,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后书面提出申请。
逢年过节为会员发放的节日慰问品不能申请行政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按规定上缴工会经费。拨缴经费收入的60%由基层工会留存使用,40%直接上缴到省直工会。基层工会应按月上缴工会经费,特殊情况报请省直工会同意后按季度上缴。
主管厅局直属(机关)工会不得截留下属单位基层工会应上缴的工会经费,不得向下属单位基层工会收缴工会经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明确支出范围。坚持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和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工会财务收支管理的通知》(闽工﹝2012﹞95号)、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工﹝2014﹞113号)等文件规定,准确确定工会经费支出范围,不准超范围支出。
(一)由单位行政直接承担的有关工作、活动经费,按规定在行政经费列支,不纳入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二)工会经费不能用于为离退休人员发放会员福利,但在单位行政给予专项补助等情况下,可以为离退休人员发放适当的福利。
(三)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共青团、妇女、关工委等非工会组织的工作经费,以及他们依据各自职能开展的活动所需经费等,不能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明确支出标准。坚持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安排支出,杜绝违规超标准支出。
(一)逢年过节为会员发放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标准为每人年均不超过1000元,不准用购物卡、代金券等代替慰问品。
(二)给会员发放生日蛋糕等生日慰问品,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不准用购物卡、代金券等代替慰问品。
(三)组织各类比赛,对优胜选手可给予适当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面不能超过参赛人数的三分之一。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体育比赛,可根据需要购买服装,服装费人均不超过500元。
(四)组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艰苦岗位、特殊岗位一线职工疗休养,原则上安排在全国各级工会创办或指定的疗休养场所,就地进行疗休养,具体地点省内、省外均可,但一次疗休养不能跨省进行。
(五)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春游秋游等活动,应当首先使用会费,会费不足时可使用工会经费给予适当弥补。春游秋游地点应在所在城市范围内进行,并当日往返。
(六)对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比赛优胜者的奖励,以及慰问、帮扶困难职工的开支标准,由基层工会结合实际确定,但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的原则,由集体研究形成具体的制度规范,避免临时动议,杜绝违规、随意奖励、慰问。
(七)除了会员逢年过节和生日慰问品外,不得利用培训、会议、活动等任何名义普发奖品、纪念品及其他福利。
(八)举办培训、召开会议等开支,以及应当由基层工会承担的交通费、接待费、住宿费、餐费等均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确保专款专用。上级工会下拨的劳模津贴、困难帮扶、送温暖以及各类奖励、补助等专项经费,应当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按标准安排使用,不准截留、挪用及擅自变更范围、标准。
第二十条 健全审批程序。结合实际明确审批权限,健全审批、报销制度,严防越权审批、随意开支。
(一)坚持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一支笔”审批制度,不应以党政负责人批准代替主席审批。
(二)建立日常开支由主席个人审批、重要开支集体研究决定后由主席审批相结合制度,具体审批额度由基层工会结合实际确定。
(三)重要事项及其开支应事先向同级党组织请示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必要时可事先征求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购置房产、对外投资等支出,应按规定报省直工会、省总工会审批。
(四)坚持先审批、后开支的原则,建立健全经办人填单、财务审核、工会主席批准等审批流程,不得先开支后报批。
第二十一条 规范报销手续。进一步明确经费支出报销的依据、程序和各类凭证,超范围、超标准、超预算或未经批准以及凭证不完整、不真实的,不得办理报销,严禁弄虚作假、随意报销。
(一)要有审批表单。表单内各项内容要填列完整,支出项目及金额要真实、准确,审批表单所列项目与实际支出相一致。
(二)要有正式发票。发票的抬头、品名、单位、数量、金额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挖补。旅行社发票、非正式的收款收据以及“白条”等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三)要有原始凭证。组织活动、召开会议、举办培训、公务接待等,要附上经批准的方案、通知、合同、人员签到表以及相关原始明细单据,公务卡结算的支出还应附上电子结算凭证(pos机小票)。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健全财会制度。认真贯彻《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09﹞7号)、《福建省总工会实施〈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办法》(闽工﹝2010﹞112号),健全和落实财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收支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严格配置人员。按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设置财会人员岗位职责,坚持会计、出纳分设,做到相互监督、有效制约。
第二十四条 规范会计账务。坚持所有收支全部入账,严禁账外设账。账簿设置要规范完整,记账凭证要真实准确,如实反映收支状况,严禁做假账。
第二十五条 推行转账结算。各类收支除了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外,均推行转账结算。确需即时结算的支出,推行刷卡结算,有公务卡的单位,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 健全内部管理。按照依法依规、有利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印章(含工会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票据、存款、现金等管理制度,确保工作有序、经费安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分析制度。财务人员要适时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认真整改,把各种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小问题酿成大问题。年底必须进行情况分析,并将结果纳入到年度财务报告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健全管理机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经费管理体制,建立省直工会统一管理、厅局直属(机关)工会协调督促、基层工会负主体责任、工会主席负第一责任、经审委负监督责任、主动接受各方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九条 主动接受上级监督。省直工会每年对各基层工会经费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并将考核检查情况作为评先评优重要依据;对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在评先评优中予以“一票否决”。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每年至少一次对所属基层工会经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整改存在问题。
第三十条 主动接受同级监督。基层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要定期向同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基层工会经审委每年至少一次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对审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基层工会要切实抓好整改,整改情况应书面向经审委反馈。
第三十一条 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基层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要定期公布,定期向职工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做到民主公开,接受评议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厅局直属(机关)工会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经费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确保有钱办事、收支合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今后如与新颁布的纪律、规定不符合,按新的纪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